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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4-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安全保密、人员选聘培训及考试组织等各环节工作,使考试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自身的任务和职责,确保今年高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

1.多措并举保障安全,确保考前无泄密

高考安全是一把手工程。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确保试卷保密室全部达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做好保密室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保密检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须于4月底前完成保密室自查;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于5月10日前联合当地公安、保密部门对所辖各县级保密室进行联查;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中、下旬联合省公安厅和省保密局对全省保密室进行抽查。县级新建的保密室由各市验收发合格证,市级新建保密室由省验收发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有效日期。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强化试卷各环节的防控。对于试题试卷在考前、考中、考后所涉及的所有环节,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认真梳理,找出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试卷进入保密室后,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一把手24小时自亲带班,切实加大网上巡查力度,每3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实行全时段、全覆盖录像,并落实录像回放制度,纪检监察人员对回放工作全程负责;考点试卷保管室,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保管员,在任何情况下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要加强试卷流转的监督监控,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试卷领取过程至少两人同行,保证从试卷分发室到考场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之下,同时对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等流转区域的监控录像要即时回放,确保试卷各个环节的绝对安全。

2.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考中无“大弊”

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的作用。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所有高考考场实行“两级监考、三级巡查”,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在加强考场管理、防范考试舞弊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综合整治考试环境。高考前,各市要加强考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三项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手段净化考试环境。

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重点防范、打击替考和利用高科技手段考场内外勾结、串通作弊等违规行为。试卷保管室、考务办公室、考场、视频监考室、播放室等涉密场所,不得携带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照相、摄像、扫描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功能的设备。考点主考组织对所有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逐一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尤其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安检不能流于形式。所有违禁物品检查都必须在摄像头可视范围内进行。考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考生“三证”的查验,对有疑问的考生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或指纹仪进行身份甄别,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挡在考场之外。对于违规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查处。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杜绝重大舞弊事件的发生。

3.强培训重管理严程序,确保考后无差错

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各市要严格选聘考试工作人员,对所有考点涉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安全保密、职业道德和警示教育培训,并签订《考试工作人员责任书》,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确保每一名涉考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考试安全是底线、红线和高压线的意识。

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继续由省、市两级向考点学校选派巡视员,在当地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检查监考员培训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查考试组织情况。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确保考生食宿安全、交通安全、考试安全等,并积极创造条件,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为残疾人考生平等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全体涉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准确、按时完成规定动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考务工作人员要按照缺考管理程序,通过《河北省普通高考考生缺考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缺考人数统计工作,并逐级确认上报。各考点要按照《各类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在考场或考点内按照规定妥善处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无错、无声。

二、全省所有考点实行审核备案、准入退出制度。考点须设在经省招委批准的考区内且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的中学等办学机构,原则上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各市要本着“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考点进行清理、审核、建库,无误后将备案申请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同时将考点数据库报信息处,长期使用。今后确需撤销或增设考点的,须经省管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意。考点相关信息变更,于每年四月底前汇总报省。

因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将取消该考点承办普通高考考试的资格。作弊现象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对相关领导问责。

三、做好优惠加分验证及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要求,会同公安、民族事务、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考生优惠特征信息,将本地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和班级及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类别等项目,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到当年8月底,并公布有效的举报途径,杜绝不具备资格的考生享受优惠加分。

《细则》中所提“市”为各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和辛集市,“县”为县、县级市、区。

 

附件:201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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