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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3-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冀招委普〔2014〕9号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各级招生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加大工作力度,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了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做好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在高校招生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区)、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监督监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保障广大考生、家长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招生信息,提高我省招生工作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招生信息,是指我省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中学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的公开要及时、准确,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中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省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中学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招生政策公开。在河北省实施的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在河北省招生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到河北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六)录取程序公开。年度确定的河北省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七)录取结果公开。年度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个人查询的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录取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省、市、县和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在河北省境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除上述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外,考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申请获取相关招生信息。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招生信息进行审查。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中学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招生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招生秩序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级教育考试部门、高校和中学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各级教育考试部门、高校和中学要将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可以通过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发布主体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考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招生信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高校、中学等多级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招生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生、家长或其他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普通高校招生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招生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招生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受理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招生信息,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招生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教育考试机构、高校或中学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招生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需要查阅相关资料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高校、中学依申请提供招生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信息公开的要求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我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信息审查责任主体负责、多级公示公开办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要求,完善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信息审查责任主体负责解疑释惑,并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

 

信息公开项目 

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1

招生政策公开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政策

省教育考试机构

河北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对口类专业招生政策

河北省普通高校保送生、高职单招等招生政策

河北省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政策

军队院校、公安普通高校、公安现役院校和司法类院校招生政策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各批各类控制分数线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政策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投档录取政策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及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各市高校招生实施细则(或办法)

市教育考试机构

2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特殊类型招生资格且在河北省招生的院校名单

省教育考试机构

3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高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高校

4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经教育部统一分送到河北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

省教育考试机构

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高校

5

考生资格公开

石家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入选考生资格

中学、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机构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学)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者、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保送入选考生资格

国家相关部门、教育部

招生院校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资格

高校、省教育考试机构

招生院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高校、省教育考试机构

招生院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高校、省教育考试机构

招生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资格

高校、省教育考试机构

贫困专项生资格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散居和聚居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台湾省籍青年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分考生资格

国家相关部门、教育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加分考生资格

国家相关部门、教育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分考生资格

国家相关部门、教育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民政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民政、军队等相关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

各级民政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个人项目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加分考生资格

相关组委会、教育部、省教育行政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考生资格

省教育行政部门、中学、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6

录取程序公开

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等

省教育考试机构

7

录取结果公开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省教育考试机构、高校

8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高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9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

10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高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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