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互通立交平台建设,满足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省教育厅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根据教育厅通知精神和我省自考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助学管理的具体需求并结合全国考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精神以及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我院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 通知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
(共印300份)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
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利用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互通立交平台建设。进一步满足广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接受更高学历层次教育和职前教育培训的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高校自考助学行为,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功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自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自考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指导设区市自考办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和各类自考助学组织助学活动;
4.审批助学资格并备案登记;
5.对自考助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设区市自考办在省自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审核自考助学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批;
2.审批在校生助学专业层次及助学教学计划;
3.审批自考助学广告宣传;
4.负责当地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办学规模、招生行为、收费标准、教学效果等项指标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5.省自考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参加自考助学学校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生源状况及需求选择助学专业;
2.开考专业的政策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4.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和管理;
5.开展专业助学活动;
6.抵制盗版教材的流通和使用;
7.省自考办、设区市自考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原则
自考助学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不能干扰校内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正常实施。
2.自愿原则
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和考试,应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参加。
3.学有余力原则
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专业的学习,应在保证完成校内专业层次教学计划规定学习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在校阶段专业层次学业。
4.课余学习原则
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挤占正常教学活动。在校学制内课余时间不能完成助学层次学业教学计划者,须妥善转为在岗业余或网络等学习形式完成学业。
四、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申报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工作,须到当地设区市自考办申请自考助学备案登记。申请自考助学备案登记,须出具盖有学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助学申请书,并填写《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申办单位为学校成教学院(或其他负责部门)。
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自考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2.助学专业及层次;
3.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4.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情况;
5.教学设备保障情况;
6.助学组织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自考助学的申报工作每年五月初进行一次,设区市自考办对申请参加自考助学工作的学校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省自考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通过备案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考办通过新闻媒体和省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告。未通过备案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由省自考办统一制作并编号。助学单位必须在《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审批表》载明的地点进行助学活动,不得擅自设立下属助学机构,或另立分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助学资格。
自考助学活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备案登记的助学单位,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自考助学的专业、助学政策、师资、收费等情况报原助学备案登记审核部门备案,接受年度审核。
五、自考助学专业学习对象
参加自考助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是本校经普通高考录取的在校生。参加自考助学的学校须提供参加助学考试在校生的入学录取审批表,报当地设区市自考办审核。
六、收费标准
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
助学辅导费要分课程按学期收取,严禁按专业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全部辅导费。
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辅导费。
七、助学考试工作的检查评估
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考助学活动,接受当地设区市自考办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评估。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报省自考办备案。日常监管或评估如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省自考办或设区市自考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自考助学资格。
1.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借、转让办学权。
2.自考助学机构不健全,无专职工作人员。
3.不制定教学计划或教学计划不落实。
4.乱收费或收费不合理。
5.招生宣传不真实,内容虚假,夸大其词。
6.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开办自考助学资格。
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优秀的自考助学组织省考委给予表扬、奖励。
中职(专)院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附件一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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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备案登记
(普通高等学校)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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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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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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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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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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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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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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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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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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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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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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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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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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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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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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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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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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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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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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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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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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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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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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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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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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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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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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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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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人 |
高级职称 |
人 |
中级职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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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占地 |
亩 |
建筑面积 |
M2 |
自有/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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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万元 |
实验(训)室 |
个 |
适用图书 |
万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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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座位数 |
个 |
阅览室座位数 |
个 |
计算机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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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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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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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岗)生源 |
人 |
分年生源 |
年 人 |
年 人 |
年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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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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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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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规模 |
人 |
分年计划 |
年 人 |
年 人 |
年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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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师资 |
人 |
高级职称 |
人 |
中级职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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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师资 |
人 |
高级职称 |
人 |
中级职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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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机构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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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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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填表说明:
1.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2.本表一式三份,助学机构、设区市自考办、省自考办各存一份。
附件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年度评审登记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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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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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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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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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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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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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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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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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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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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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评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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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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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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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一试三份,省自考办、设区市自考办、助学机构各一份。
附件三
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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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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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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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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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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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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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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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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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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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部门意见: (盖章) |
注:1、本表一式4份,其中:一份留备案核批部门,一份送价格检查部门,一份留备案申报单位,一份存档。
2、“备案内容”一栏篇幅不够,可附另页。
3、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除另有规定备案表式外,本表可复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