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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0-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办公室、各助学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社会助学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助学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下旬至10月对各设区市考试管理部门和各助学单位的助学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1个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和已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注册的82家助学单位(名单附后)。
二、检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
1.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对自考助学工作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2.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已出台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3.院(招考办)内会议研究情况及对助学单位的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应提供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
4.助学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办公场所及条件。
5.试点单位的选定及工作开展情况。
6.近期工作计划。
7.此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和建议。
(二)各助学单位
1. 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对《高等教育法》中要求高等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工作和为社会服务等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理解与认识情况,通过自考平台实现各级各类教育互通立交,对学校自身发展和对学生发展的认识。
2.学校对此项工作会议研究的情况,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生源发动情况。(应提供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
3.自考助学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备情况。
4.校内自考助学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机制,非教务部门主管此事的学校,教务部门如何支持与配合。
5.助学工作的安排计划(教学计划、教师队伍)。
6.助学工作收费情况和使用教材情况。
7.对自考助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组成员及行程安排
各检查组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省教育厅、考试院有关处室负责人,有关市考试部门负责同志并熟悉自考政策、精通自考业务的高等学校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组成。按照统一检查标准分“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衡水、沧州、华油”和“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三路进行。
四、检查结果的运用
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检查结束后,省考试院将召开汇报总结会,请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相互沟通、平衡、总结和分析,提交检查报告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检查结果还将作为全省招生考试系统年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果为“一般”者将不具备获得全省招生考试系统表彰奖励的资格。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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